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、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制定本标准。

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、标准分级、污染物项目、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、监测方法、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。
室内空气质量近年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,室内空气检测仪也变得种类繁多,常用的测量气体方法主要有红外吸收光谱法、电化学、PID和化学传感器法等。红外光谱法是近十几年来迅速发展的新型检测技术,与其他方法相比有测量范围宽、灵敏度高、选择性良好、不中毒、寿命长等一系列优点,受到国内外广泛重视,具有良好的技术发展前景。

红外吸收光谱的产生是根据量子力学原理,光是由光子所组成,当气体受到红外光束照射时,光子作用于该气体分子,该分子选择性地吸收某些频率的光子,并从低能态跃迁到高能态;从宏观上看,表现为透射光的强度变小,这种现象称为吸收。红外吸收光谱不仅应用于气体浓度的测量,还广泛应用于从特征吸收来识别不同分子的结构。
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卫生部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。
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。
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,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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